永清生活圈一键点击上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年8月21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实施日期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消息来自河北发布
环境小贴士
生态环境部将实现“五个打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指示,组建生态环境部,把分散在农业、海洋、水利等各个部门的城乡污染的监管归拢到一起,一方面实现了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有助于告别多头管理,全面终结“九龙治水”局面;另一方面,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形成“组合拳”。五个打通分别是:打通了地上和地下、打通了岸上和水里、打通了陆地和海洋、打通了城市和农村、打通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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