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测算,省直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0,.00元,最低不得低于4,.00元。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号)计算。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政策维持不变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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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子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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