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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停车堵路也堵心,辛集多路段交通拥堵征

来源:辛集市 时间:2020-8-17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

到处停车的现象随处可见,

许多车停放在犄角旮旯、公交车车站,

甚至人行步道上就随意一放。

不仅挤占了公共资源,还造成交通拥堵。

事妹温馨提醒各位车主

好好开车~然后~

一定要好好~

停车!!!

今天,在事妹上班的路上

突然发生这样一幕

图片来源于网络

某车主将车停在马路中间与马路对面的熟人

“隔空对话”

这情况简直是……

真的是急坏了后面着急上班的我们!

就这个问题事妹上网一查

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呀!

路口停车、门口停车、占用多车位等等等等

反正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乱停车做不到的

路口停车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出入的车该怎么走啊?……

门口停车

把车停在门口你觉得这样好吗?……

占用人行步道停车

你这样停车,让路人走哪里?

路边停车

原本窄小的道路,变的更拥挤了......

占用多车位

你这样让有事着急停车的人把车停哪?……

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你确定这样停车安全吗?……

当然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比如占用应急车道、占用公交车道、

网状线内停车、马路牙子停车、

斑马线上停车等等

近日

交警等相关部门就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年02月19日

2月15日上午,我市召开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座谈会,进一步落实交通秩序整治民心工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市民幸福感。市交警大队、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我市主要客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交警大队负责人向与会人员征求关于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易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针对

兴华路南段、育红街等路段交通拥堵、辛集南站社会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关部门表示,将根据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会诊把脉、开方施药,根据路段实际情况配建停车场地,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合理解决道路交通问题。

座谈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参观了市交警大队交警指挥中心。

记者张耸张娅

为了维护世界的秩序

我想是时候让这些无良的车主们

知道什么是“停车”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停车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解决好停车问题,不仅可以节省时间,

还可以缓解道路拥挤问题。

你们觉得呢!?

大家可以直接在留言区留言

说出你的看法

▌编辑:事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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