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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管道天然气价格和上下游联动机制

来源:辛集市 时间: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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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公告公示发布机构:发展改革局发文日期:年06月28日名称: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辛集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文号:辛发改价[]6号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辛集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辛发改价[]6号

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辛集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辛集市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理顺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一)辛集市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86元/立方米,其中居民配气价格为0.57元/立方米。配气价格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当配气管网投资、配气气量、供气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时,可以提前申请调整价格;(二)辛集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为2.60元/立方米;(三)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与第二阶梯平均价执行;(四)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一)居民用气阶梯气量和气价。   1.居民用气各阶梯气量。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立方米以内(含);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立方米—立方米之间(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立方米以上。2.居民用气各阶梯价格。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全部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为2.6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为2.8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按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农村煤改气和壁挂炉取暖用气,暂执行第一阶梯气价。(二)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   1.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2.计费周期和缴费方式。居民阶梯气价以一个年度用气量为计费周期。户内人口4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可凭《居民户口簿》和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供气企业申请增加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气量基数增加50立方米,有效期为一个计费周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基本气量。三、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低保户、贫困户和困难职工家庭用气价格,在第一阶梯气量内,销售价格优惠0.2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四、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一)联动条件。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额度大于等于0.05元/立方米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变化部分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二)联动周期。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联动公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调整额=(调整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四)联动程序。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市发改局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气稳定。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年6月17日

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辛集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辛发改价[]7号

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辛集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辛集市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经过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和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理顺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辛集市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86元/立方米,其中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为2.96元/立方米。配气价格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当配气管网投资、配气气量、供气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可以提前申请调整价格。二、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一)联动条件。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额度大于等于0.05元/立方米时,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变化部分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二)联动周期。联动周期原则上1年不超过2次;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联动公式。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四)联动程序。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市发改局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稳定供气。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年6月17日

编辑:孙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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