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商务局(粮食部分)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处罚共1项行政处罚粮食监督检查和处罚辛集市商务局监督检查科国务院令第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第(二)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第(三)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第(四)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第(五)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门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门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10天不收费以上合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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