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16时28分左右,在辛集市大海装饰公司务工的舒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兴华路机动车道向北行驶到古城新天地小区附近时,一名男孩(一周零三个月)突然从兴华路东侧辅路跑上兴华路,舒某某遂停车示意孩子不要再跑,并未下车,也未接触孩子。在现场附近的孩子父亲张某某怀疑舒某某有劫持孩子嫌疑,遂开轿车追赶、截停舒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持械砸坏车玻璃、车门,张某某的堂弟张某闻讯赶来,一起对舒某某实施殴打。
案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邸义、市长田耀筠等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安机关迅速查明真相,依法严惩犯罪。市公安局抽调刑侦、治安、派出所精干警力组成追逃小组,采取多种措施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男,辛集镇七街人,张某某的堂弟)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辛集镇七街人,刑满释放人员)在逃,受害人舒某某(男,55岁,安徽池州人,)在省三院住院治疗。
通过调查,目前已确认舒某某行为为保护小孩,张某某和张某为误打舒某某且行为过激,已涉嫌犯罪,辛集公安机关正组织警力全力追捕在逃的张某某。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打人行为已认错并拿出10万元对舒某某进行全力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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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做出明确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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