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年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年08月24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农村地区取暖清洁化工作,并逐步实现全域清洁取暖的目标,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我市制定了《辛集市年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冬季农村清洁取暖居民用户支持政策。
一、电代煤支持政策
1、取暖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购置设备和工程安装总额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元。
2、运行补贴
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12元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元。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56号)执行。取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电价,实行峰谷电价,谷电时间20点到8点12个小时,用户自由选择电价计费方式。
3、线路改造费用
用户电表以上配套电网建设费用由辛集市供电公司申请列入“煤改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用户电表以下线路改造费用,由电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
太阳能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发电上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保障工作,由国网辛集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协助办理。
4、补贴的发放
由市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电量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作为电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采暖期结束后报市散煤压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后,市财政局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给予拨付,并由乡镇、园区、街村发放到户。
二、气代媒支持政策
1、设备购置安装补助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按户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元(包含燃气采暖设备及距离燃气采暖设备1.5米以内的管件及安装费用)。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个人负担。
2、管线建设费
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燃气村内入户管线费,省、市共补贴元,不足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
3、运行补贴
给予法定采暖季用户用气0.8元/立方米补贴,按用气量据实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元。
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4、补贴发放
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气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将居民用气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作为气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采暖期结束后报市散煤压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后,市财政局将确定的补贴资金给予拨付,并由乡镇、园区、街村发放到户。
三、清洁型煤支持政策
居民购买清洁型煤,市财政给予元/吨的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元,超过部分个人自理。各乡镇、园区设立型煤推销网点,建立型煤使用确户台账,统一使用辛集市清洁型煤配送中心生产的清洁型煤。清洁型煤实行招标采购,用户购买时只需要缴纳差额部分。
以上电代煤、气代煤、型煤补贴政策暂定三年。
四、太阳能、地热取暖试点政策
对分散农户太阳能取暖试点,根据辅助热源设备不同类型参照气代煤或电代煤政策给予补助;对分散农户地热取暖试点,参照电代煤给予补助。
五、新型取暖方式政策
聚能电暖气投资补贴参照电代煤给予补贴,石墨烯投资补贴户均0元,以上两种产品均不给予运行补贴,且待试点验收后再核定相应政策。采取生物质天然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模式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的,参照气代煤给予补助。
六、给予特殊贫困群体优惠政策
对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承担部分(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贴。
七、不享受补贴政策范围
1、实行集中供暖和非农村居住居民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享受补助政策;
2、未列入气电替代改造计划范围,不按照既定改造方式擅自更改的;
3、村镇公服单位;
4、实行了电气替代后,又使用散煤取暖的;
5、用户原有取暖设备的拆除,与电气替代工程同步进行,拆一户连一户,通一户热一户,旧设备拆除费用不享受补贴政策,由个人负担。
编辑:村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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