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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

来源:辛集市 时间:2017-9-12

本报讯(杜京彧)近日,为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我市将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是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参保参合资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参保参合资助。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共同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参合资金,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安排。住院救助。对各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统称各类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定救助。门诊救助。重点针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明确医疗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给予全额救助,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不设住院救助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为1.5万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为元。一般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本年度负担费用2万元以上且家庭贫困者可给予一定救助,按不低于政策范围内自费额1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为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自付合规费用超过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可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医疗救助标准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及申请医疗救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

同时,我市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要直接予以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重特大疾病范围和救助标准。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各种重特大病救助对象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医疗费用较大的给予大疾病临时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元。

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民政部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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